首页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三章 造价确定和控制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造价确定和控制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综合分析项目建设条件,结合项目使用功能,注重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充分考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运营养护需要,科学确定设计方案,合理计算工程造价。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做好前后阶段的造价对比,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设计概算等的预控。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