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少于3个投标人的;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

中标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评标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未作修改的可以不再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