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所有评标委员会委员签字。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开标记录情况;
评标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对投标人的评价;
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开标记录情况;
评标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对投标人的评价;
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