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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评标工作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评标工作的,评标职责分工、评标工作的准备与实施等均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交公路发〔2003〕70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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