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评标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招标人代表出示加盖招标人单位公章的授权函及身份证,向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表明身份。
招标人代表核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身份证。
招标人代表宣布评标纪律。
招标人代表公布已开标的投标人名单,并询问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否回避的情形;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招标人代表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共同推选主任委员。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会议,要求招标人介绍项目概况、招标文件中与评标相关的关键内容及协助评标工作(如有)相关情况。
评标委员会评标,完成并签署评标报告,将评标报告提交给招标人代表。
招标人代表对评标报告进行形式检查,有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提请评标委员会进行修改完善。
评标报告经形式检查无误后,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宣布评标工作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