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行贿、受贿、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视情况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