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