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