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2011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公路巡逻民警在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
擅离岗位;
违反规定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车辆号牌;
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单据;
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
不使用规范用语、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群众或者吃拿卡要;
不消除交通违法状态即放行车辆。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公路巡逻民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擅离岗位;
违反规定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车辆号牌;
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单据;
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
不使用规范用语、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群众或者吃拿卡要;
不消除交通违法状态即放行车辆。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公路巡逻民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