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2011年) 第三章 公路勤务 第十八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201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公路勤务 第十八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可以在省际、市际、县际交界处设置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点),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提供便民利民服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