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六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