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六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