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