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二十六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