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第二章 公路线路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 国道不少于20米; (二) 省道不少于15米; (三) 县道不少于10米; (四) 乡道不少于5米。 第十一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