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