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交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向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交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能源购入和消耗量;
节能量;
单位产品能耗或者产值能耗;
用能效率和节能效益分析;
节能措施;
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本条第一款所称交通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公路、水路交通年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交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能源购入和消耗量;
节能量;
单位产品能耗或者产值能耗;
用能效率和节能效益分析;
节能措施;
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本条第一款所称交通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公路、水路交通年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