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交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向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交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能源购入和消耗量;

节能量;

单位产品能耗或者产值能耗;

用能效率和节能效益分析;

节能措施;

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本条第一款所称交通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公路、水路交通年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