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程序规则(2020年) 第十章 公证争议处理 第六十六条 公证程序规则(2020年) 第六十六条 第十章 公证争议处理 第六十六条 公证书被撤销的,所收的公证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因公证机构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应当全部退还当事人; 因当事人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不予退还; 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酌情退还。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