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规则(2020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公证书被撤销的,所收的公证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因公证机构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应当全部退还当事人;

因当事人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不予退还;

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酌情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