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程序规则(2020年) 第七章 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 第四十九条 公证程序规则(2020年) 第四十九条 第七章 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 第四十九条 不予办理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不予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