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程序规则(2020年) 第六章 出具公证书 第三十五条 公证程序规则(2020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出具公证书 第三十五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