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规则(202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
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
通过询问证人核实;
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通过现场勘验核实;
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
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
通过询问证人核实;
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通过现场勘验核实;
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