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