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申请公证的文书;

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