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申请的日期;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申请的日期;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