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 第三章 公证执业区域 第十六条 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公证执业区域 第十六条 当事人向2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