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 第三章 公证执业区域 第十五条 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公证执业区域 第十五条 2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