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 前款规定,适用于接触公证事务的鉴定人、翻译、见证人和其他公职人员。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