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六章 审查 第二十五条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 第二十五条 第六章 审查 第二十五条 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到现场作实地调查。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