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档案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公证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接收、移交、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主管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