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违反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公证协会在查处公证机构违反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有依据《公证法》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提交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