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公证机构的违法行为,可以委托公证协会对公证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接受委托的公证协会应当查明事实、核实证据,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