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有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