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公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