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公证机构执业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公证机构执业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 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 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 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