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

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

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

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