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公证机构名称和执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公证机构名称和执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公证机构的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公证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 公证机构对经核定的名称享有专用权。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