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第八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第八条 公证机构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