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反洗钱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司法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全国统一的公证机构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对全国公证行业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处理中国人民银行派出机构提出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建议;在设立公证机构、申报公证员和核准公证机构负责人时开展反洗钱审查。

中国人民银行派出机构与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工作沟通联系机制,对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反洗钱监督检查依法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