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反洗钱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证机构发现当事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名单所列对象的,应当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和公证协会报告。

前款所称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不予办理公证、终止公证或者拒绝提供公证服务,拒绝配合有关资金、资产转移的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