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当事人变更抵押合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经审查符合抵押登记规定的,公证机构应予以办理变更抵押登记。 当事人变更抵押合同未办理变更抵押登记的,自行变更后的抵押不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登记效力。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