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办理抵押登记的公证机构应配备计算机,录入抵押登记信息,并设立书面登录簿,登录本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的资料。 办理抵押登记的公证机构应及时与其他公证机构交换抵押登记信息,信息的交换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制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