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是指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规定,负责组建该公证机构,并承担对其实施日常监督、指导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执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是指负责组建该公证员所属的公证机构,并承担对该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实施日常监督、指导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