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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是指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规定,负责组建该公证机构,并承担对其实施日常监督、指导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执业所在地司…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此前制定的有关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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