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档案,并按年度将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对于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