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处理决定应当载明不服处理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