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投诉人应当配合调查工作,在投诉处理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隐匿、毁损、涂改有关证据材料。 被投诉人为公证员的,其所在的公证机构应当配合调查。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