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投诉处理机关进行调查,可以对公证机构进行实地调查,要求被投诉人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调阅被投诉人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情况、收集证据;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

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必要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不能或者拒绝签字、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况。

调查人员应当对被投诉人及有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据和有关材料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不能保存原件的,应当保存复印件,并由被投诉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在复印件上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