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十八条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1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十八条 投诉处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决定的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