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十七条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对人民法院等单位是否采信公证书有异议的; 投诉事项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