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对人民法院等单位是否采信公证书有异议的;

投诉事项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