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十二条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十二条 投诉人应当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