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2年) 三、 加强修养提高素质 第十七条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2年) 第十七条 三、 加强修养提高素质 第十七条 公证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素养和业务素质,保证自己的执业品质和专业技能能够满足正确履行职责的需要。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